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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0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明确业务经办人和审批人的权力与责任,确保公司的资金支付“合理、合法、合规”地进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支付活动中办理付款申请、审批到完成付款工作的所有承担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支付,是指涉及公司职工薪酬、日常费用、工程款、工程款以外项目支出、购置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借款、归还借款及利息、其他支出共八大类资金支付。

第四条 资金支付实行“预算控制、授权批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管理原则。加强资金活动的集中归口管理,明确资金活动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按期检查和评价资金活动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五条 主责部门职责

(一)集团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拟订和完善,并确保其有效的运行;负责对报销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需支付款项是否已纳入资金预算、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公司财务部部长负责对资金支付进行签批,审核资金支付申请的合理性,对资金支付流程进行监督。

(三)财务部会计岗负责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根据完成审批手续的资金支付单据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登记有关台账。

(四)财务部资金管理岗负责核实资金支付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并根据核实后情况办理具体资金支付或不予支付要求补齐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其他部门职责

申请资金支付的经办部门负责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报销票据和支付依据,确保资金支付事项真实、合理;负责按要求粘贴票据并按审批流程完成签批手续;确保所支付的款项已纳入资金预算。

第七条 公司资金支付分为以下八类:

(一)职工薪酬:指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费用,如工资及奖金、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日常费用:指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备用金及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和项目部门的日常费用,如支付的办公费、差旅费、会务费、租赁费、中介机构费用、咨询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董事会会费、税费、员工借款等。

(三)生产性原料、材料:指用于生产的材料。

(四)工程款:指公司开发项目发生的土地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材料款等工程款项,包括各项预付款。

(五)工程款以外的项目支出:指公司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可研、规划、设计、勘察、监理、造价、质监、审计、评估、法律咨询、销售、税费等方面的支出。

(六)购置资产:指购置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软件等支出。

(七)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借款:指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债权、与集团内部及其他单位和非公司员工发生的资金拆借支出等。

(八)归还借款及利息:指公司向金融机构归还贷款、归还其他单位的暂借款项以及借款利息。

(九)其他支出:指其他非经营性支出,如对外赞助、对外捐赠等。

第八条 根据支出类别及限额,资金支付分别由公司董事长及授权批准人批准。付款审批权限具体规定见附表。

第九条 对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借款、项目建设、购置车辆等,需报集团批准办理报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董事长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公司相关领导对指定业务在一定金额及期限内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各项经济业务应按公司制订的有关业务流程办理,资金支付程序为:

(一)各子公司按附表审批权限办理流程,超出子公司审批权限的须报集团审批。支付流程为:经办人申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会计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超出子公司审批权限→集团分管副总审批→集团财务总监审批→集团董事长审批)→会计编制记账凭证→出纳办理支付。

(二)集团公司资金支付程序:经办人申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会计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集团分管副总审批→财务总监审批→董事长审批→会计编制记账凭证→出纳办理支付。

(三)集团公司范围内的高层管理人员经办的资金事项,由集团董事长审批后交所属公司财务部按规定办理。

(四)目前各公司部门岗位设置存有差异,上述资金审批流程可根据各公司实际情况逐级签批办理,但资金支付程序必须依次由经办人(或部门负责人)、会计(或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完成审核和批准后,财务部资金岗方可办理支付手续。超出子公司审批权限的须报集团分管副总、集团财务总监和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经办人办理支付申请。业务经办人用款时,应当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根据业务情况,填制不同形式的请款单据(“项目合同资金支付审批单”、“费用报销单”或“借支单”),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负责人进行支付审查。审查人员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拒绝审签。

第十四条 财务部进行支付审核。审核人员应对票据是否合规,付款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支付方式及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经办人补充或更正。

对涉及合同款项支付,除对票据进行审核外,公司财务部还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支付审批。子公司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集团分管副总、集团财务总监、集团董事长或授权批准人按各自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批准。

第十六条 财务部会计进行帐务处理。会计人员对审签后的支付申请,复核是否完成所有签批手续,根据经济业务内容编制记帐凭证。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人员办理付款。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对审签后的支付申请及附件再次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资金支出,超越审批权限以及附件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出,财务部有权不予受理,资金支付流程中各岗位人员按上述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时,必须提交合法、合规、充分的原始凭证。

(一)职工薪酬支出:提交经审核、审批的薪酬发放明细表或相关单据,临时性发放的薪酬须提交集团相关批文。

(二)日常费用支出:根据业务类型不同,需提交的凭证有费用报销单、发票、合同协议、超子公司审批权限的须提供集团批文。

(三)生产性原料、材料:大宗原料根据采购合同的付款条件和当月产量预估数办理审批支付手续,

(四)工程款:合同签订程序和权限需符合相关规定,除提交项目合同资金支付审批单,施工单位的请款报告,合同,发票外,应根据以下不同性质款项,提交相应凭证:

1、工程预付/进度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付款,提交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以及公司工程部签署的审核意见表等。

2、工程结算款,应提交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以及公司工程部签署的审核意见表,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

3、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交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意见书、工程部出具的合同履行终结报告书等。

(五)工程款以外的项目支出,合同签订程序和权限需符合相关规定,提交项目合同资金支付审批单,发票、合同或协议,有关集团批准文件等。

(六)购置资产,提交合同、发票、验收单、有关集团批准文件等。

(七)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借款,提交相关合同或协议、收据、批准文件。债权投资和借款,还应提交投资和借款相关材料等。

(八)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提交银行扣划贷款回单、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据等。

(九)其他非经营性支出,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发票或收据等。

(十)临时借用现金,因公需要临时借用现金,需提交借款审批单、支付现金说明、有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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